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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如何区分对作品的使用属于改编、复制或者借鉴?

杨宇宙 赢在IP
2024-08-26

在“武侠Q传游戏”案件中【(2018)京民终226号,判决书请戳阅读原文】,二审法院不仅明确了作品中的具体创作要素若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也通过对于该案中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行为进行探讨,厘清著作权领域如何区分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改编行为、复制行为亦或是合理借鉴行为。





该案件的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使用仅是改变了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表现形式,并未形成脱离于涉案作品的新表达。改编权所控制的改编行为是一种将他人作品用于自己作品的行为,但这种使用行为不同于复制行为和借鉴行为。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的区别在于,改编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改编是对原作品的改变,但这种再创作受制于原作品,改编形成的新作品不是完全独立于原作品的新作品,而是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改编的形式不以作品体裁、类型的变化为要件,既可以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对作品进行同一文学、艺术形式范畴内的再创作,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再创作,只要在利用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创作出不同原作品的新作品,且这种改动体现了改编者的独创性,均属于改编行为。改编行为与借鉴行为的区别在于,借鉴者创作的新作品是在借鉴原作中的主题、情感、构思等归于“思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该表达不同于或脱离于被借鉴作品中的具体表达。如前文所述,涉案游戏对于涉案作品中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具体创作要素的使用,是以卡牌游戏这一新的表现形式进行再现,且由此所表现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其他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涉案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并未形成脱离于涉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第三,若对涉案游戏的改编行为不予制止,将导致涉案作品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及相关权益难以实现。作品的财产性利益最终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对于武侠小说的游戏改编而言,以小说人物为中心的武功、配饰、阵法、场景及其相互关系设计等内容是体现作者选择、安排和设计的核心创作元素。涉案游戏对涉案作品的具体创作要素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能够使涉案游戏相关用户通过游戏卡牌的形式部分获得欣赏涉案作品的体验,若对该行为不予制止,则完美世界公司及明河社所获得的有关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授权及相关权益将难以实现。综上所述,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火谷网未经许可改编涉案作品,构成对明河社和完美世界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的侵犯。


 下周我们将探讨专利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供稿:戴纯箴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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